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01/2024-0002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标 题: | 高平市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 ||
发文字号: | 高政发〔2024〕11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GPZG—04—2024—0003
高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封 山 禁 火 令
高政发〔2024〕11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火。
一、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2025年6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其它草地及其边缘300米区域、旅游景区和公路两侧林带及其边缘50米区域等。
三、禁火要求:
1.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带火种进山入林;
2.严禁在有林、有树、有草的区域及其边缘300米、公路两侧林带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烧秸秆、烧根茬、烧荒燎堰;
3.严禁在林区和林地边缘上坟烧纸、烧香和燃放鞭炮;
4.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和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5.严禁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6.严禁燃放孔明灯;
7.在封山禁火期内,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审批生产性用火。
对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全力推动文明祭祀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防火举报电话:12119; 0356-5222327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