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01/2025-0001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08日 |
标 题: | 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高政通告〔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08日 |
高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通告
高政通告〔2025〕1号
为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省、晋城市有关规定,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监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积极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居民)。
三、市农业农村、发改、畜牧等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和鼓励农户因地制宜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技术方法,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在禁烧工作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五、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法规政策及其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5244237,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政策咨询: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0356—5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