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01/2025-0003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 标 题: | 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高政通告〔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高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高政通告〔2025〕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晋城市关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有效规范禁煤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我市禁煤区范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1.市区建成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内环街(包括龙渠社区),西至长晋一级路,东至长晋高速公路;
2.东城街街道办事处:南李村、店上村、秦庄村、东山村、沟北村、果则沟村、张家坡村;
3.南城街街道办事处:上玉井村、唐庄村、梨园村、瓦窑头村、南陈村、北陈村、朴村村、南许庄村、上韩村、下韩村;
4.三甲镇:三甲村;
5.野川镇:大野川村。
二、工作要求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在禁煤区边界范围内按要求设立标识,明确管控要求。除集中供热企业、原料用煤企业外,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全面禁止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二)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禁煤区内优先采用集中供热、余热供暖等方式进行供热,对无法覆盖的区域,加快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辖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加大禁煤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力度,禁煤区内燃煤锅炉实现动态“清零”。
(三)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组织网格化巡查人员和行政执法队伍对禁煤区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做好禁煤管理工作,并对禁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6月10日发布的高平市人民政府通告(高政通告〔2020〕1号)同时废止。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政策咨询: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0356—5224155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禁煤区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