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的要求编制。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gp.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联系(地址:高平市长平西街46号市政府办公楼242室,电话0356-5221239,电子邮箱:gpzfxxk@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在晋城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晋城市政务公开办的支持指导下,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晋城市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扎实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
(一)主动公开方面。我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标《晋城市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解》和《晋城市2022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文件精神,明确全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点。2022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全部进行了非文字解读,解读材料同政策文件同步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发布。2022年市政府网站共发布各类政府信息28943条,“高平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2901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全年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60件,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行政诉讼案件1件。申请渠道主要为在线申请和EMS信函申请,申请事项集中在清洁取暖、征地补偿等领域。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政府信息管理,定期动态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截至2022年底,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全年度制发规范性文件12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6件。全年发布以“高政发”及“高政办发”文件42篇。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一是拓展政府网站公开平台。以市政府网站为依托,对各单位共性基础内容,统一格式进行规范设置;对有关单位个性内容,单独设置公开栏目。按照省、晋城市部署要求,市政府网站新开设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专栏。二是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工作要求,按照晋城市政府办统一部署,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严禁私自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今日头条、快手等各类新媒体账号。三是创新政务公开渠道。2022年共制发高平市人民政府公报4期。持续提升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水平,定期更新公开专区信息。强化数字化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开展政策信息精准化推送,高效办理12345市长热线。
(五)监督保障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2022年5月,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书面学习了《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从组织和经费方面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保障,并对政务公开专区、政府网站建设等进行了安排。二是开展社会评议。今年,我市首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群众可以在网上、手机端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高平政务公开怎么样,群众说了算。三是强化公开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印发了《高平市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坚持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并重、现场考核与网上考核并行,不断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2 |
0 |
106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4959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51316 | ||
行政强制 |
67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4540.91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1 |
0 |
0 |
0 |
9 |
0 |
6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9 |
0 |
0 |
0 |
9 |
0 |
28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8 |
0 |
0 |
0 |
0 |
0 |
8 | ||
(三) 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4 |
0 |
0 |
0 |
0 |
0 |
1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5 |
0 |
0 |
0 |
0 |
0 |
5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 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七)总计 |
51 |
0 |
0 |
0 |
9 |
0 |
6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1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是:一是部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且经常变动,直接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二是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受基层工作力量、公开意识等限制,部分乡镇和市直单位在进行政策解读时,文字解读居多,图文解读较少、视频解读更少。三是互联网申请管理还有待加强,我市开通网上申请渠道后,在方便群众申请公开的同时也存在部分单位网上答复不规范等问题。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理顺体制,任务落细、责任落实。细化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梳理国、省以及晋城市要点重点任务,细化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工作任务,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落实体系。二是注重创新,扩大领域、深化内容。持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群众关心关注热点难点,在清单目录、政务公开专区、村(居)政务公开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扩大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更好发挥政务公开积极作用。三是考核监督,抓在平时、做好指导。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采取“日跟踪、周提醒、月通报、季排名、年考评”等措施,加强对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工作和政策解读回应等方面的监督考评,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学习研讨,利用工作群等方式加强日常交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