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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05/2014-0000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27日
标      题: 山西省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动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27日

山西省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动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5-27 发布机构: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山西省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动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市场风险,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粮油调节市场的作用,保证紧急状态下市场供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省级政策性粮油的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三条 应急动用的省级政策性粮油包括省级储备粮油等其它政策性粮油。


二、动用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 省级政策性粮油的动用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动用省级政策性粮油:
    (一)全省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
  (二)省内较大范围或太原市粮食价格连续2周上涨,涨幅在10%以上的。
  (三)太原市或其他2个以上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出现应急状态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研究部署,提出动用省级政策性粮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粮源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动用省级政策性粮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事发地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二)当地政府储备粮源(含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足的,就地就近动用储存在当地的省级政策性粮油;粮源仍不足的,从全省范围调拨省级政策性粮油平抑市场。
  (三)如动用省级政策性粮油仍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油。


三、动用粮源加工与销售

第八条 当进入应急状态时,要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及时安排粮食加工与供应。
  第九条 应急动用的省级政策性粮油采取由省直接指定的方式,从纳入省粮食应急体系的大型骨干面粉、大米和油脂加工企业中选择应急加工企业,由企业按要求加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快速投放市场,增加粮食供应量。
  第十条 参与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加工与销售的企业条件:
  (一)成品粮加工企业必须具备日生产面粉、大米100吨以上,油脂企业必须具备日精炼和灌装食油150吨以上生产能力; 
  (二)具有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商品品牌和质量认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销售量和消费群体,经济效益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占用贷款,连续两年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级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及指定的粮油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动用数量、加工销售计划、价格等,快速做好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投放工作,确保不断档、不脱销。


四、动用经费和清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部门,对应急状态下动用省级政策性粮油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第十三条 应急状态结束后,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根据应急状态下省级政策性粮油的动用情况,及时研究制定补库办法充实省级政策性粮油,确保达到原有规模。


五、 罚责

第十四条 指定应急企业接到省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按有关规定做好省级政策性粮油出库和应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政策性粮油动用命令。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和省下达动用命令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二) 在应急供应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拒不执行粮食应急动用命令,指定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不接受省级政策性粮油出库、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省级政策性粮油存储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五)对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动用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省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做好粮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动用联席机制。成立应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在应急状态下,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保证省级政策性粮油应急动用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城乡居民及市场稳定工作。


七、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