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提醒告诫书
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及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防范打击各类骗补套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各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晋城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规定,树立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合法交易意识,以真实、透明、规范的方式参与以旧换新活动。
二、落实质量保障。经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品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非法改装骗取补贴,严格履行“三包”承诺,完善售后服务机制。
三、加强行业自律。经营主体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得将税金或自身经营费用转嫁消费者,变相提高消费成本;不得以次充好,如将低等级能效产品伪造成高等级能效产品销售、非法改装国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骗取补贴。鼓励支持各行业商协会积极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配合做好宣传、培训、促销等活动,但不得强制参与主体交纳任何费用。
四、严格明码标价。经营主体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标识,严格做好参与活动商品的价格公示工作,确保价格清晰、标示明确,不得以活动为由抬高商品价格,禁止虚构商品原价、虚假折价促销;严禁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变相涨价行为。
五、健全销售台账。经营主体要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确保销售单、支付单、送货单、发票、财务报表等信息一致,并如实填写参与活动商品有关信息,及时、准确通过服务平台上传包括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销售发票等真实的补贴申请资料,因资料上传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无法享受补贴的,损失由经营主体自己负责。
六、严守活动规则。经营主体严禁超范围产品开展以旧换新活动,严禁为没有资质的主体代刷套补行为,严禁没有实物销售的虚假空刷套补行为,严禁提价销售返款套补行为,严禁虚开发票上传虚假资料套补行为,严禁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中未约定品类、规格、数量的提前预售行为。
七、强化权益保护。消费者参与活动前,必须确认经营主体具备以旧换新参与资格,在合规商家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消费者要严格遵守活动规则,确保消费行为真实、消费价格真实,不得配合或串通经营主体伪造图片或提供虚假信息套取补贴资金,不得配合或串通虚开发票提高申请补贴标准不当得利。
八、严查违法行为。我局将对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并向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统计等部门推送参与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名单,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有涉嫌不正当竞争、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经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参与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望各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高度重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整改不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以旧换新活动中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线索,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66(税务违法举报专线)等专线投诉举报或向我局反映,咨询电话:5248200。
温馨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该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相关司法机关可以诈骗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