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非涉密信息,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机构、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
2.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总结及计划;
4.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著录日期、文号、发布机构等。其中索引号是一条信息的唯一标识符,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发布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从国家技术监督检验局获得);后段码为“4位年份数字-流水号”,流水号为5位数字。索引号由计算机按信息发布的日期自动生成。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通过“高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xgp.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照《条例》第四章规定处理。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高平市长平西街3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联系电话:0356-5242224
邮政编码:048400
电子邮箱地址:gpsjmjbgs@163.com
(二)申请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申请领取,也可在“高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gp.gov.cn/)下载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网络提出申请
请登录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将不予公开。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要求,高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数据电文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