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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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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04/2023-0030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高平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标      题: 高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高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高教字〔2023〕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高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高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4 发布机构: 高平市教育局

高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高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教字〔2023〕36号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高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印发,请各中心校转发至辖区内学校,各学校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高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高平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4日    


高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函〔2021〕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着力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创新提升,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即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市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平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规定的班额标准提供学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全部统筹安置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高平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细则,申请接受学前教育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义务教育一年级

1.适龄儿童户口簿,且达到规定的入学年龄且尚未入学;

2.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有效的高平市居住证原件或居住登记证明。

(二)义务教育七年级

1.适龄少年户口簿;

2.提供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有效的高平市居住证原件或流动人员服务登记卡;

3.非高平市小学毕业生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且学籍状态为小学毕业生(未升入初中)。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购房且已实际入住的,随迁子女与本市户口适龄儿童同等对待,凭房产手续(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等)、户口簿入学。

三、工作程序

第七条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免试入学,实行与本地学生混合编班,阳光分班,与本地学生统一管理。

第八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新生统一在“晋来办”APP线上登记报名,在学校线下验证录取,学校学位不足时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非市区小学毕业生的,升入市区初中学校时,在市教育局招生办报名后分配入学,具体报名时间根据高平市教育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市区初中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直接到服务初中报名入学。

四、其他说明

第九条  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本市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与市教育局、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学校、市教育局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3.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及时办理学籍转接手续。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关爱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符合优质高中分配指标资格的,可享受优质高中分配指标。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按《高平市教育局关于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办法》(高教字〔2019〕109号)规定安置入学。军人子女、应急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落实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需转学的,按本细则规定条件,统筹安置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第十七条  本市跨乡镇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条件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入学条件。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