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民政局
关于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
答 复
高民字〔2021〕29号
尊敬的李振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非农社区办公场所用房的建议”收悉。经过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建议提的很好
您反映的我市非农社区办公场所用房紧缺、面积不达标的情况确实存在,直接影响社区居民文化娱乐、养老服务等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我们也在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二、关于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的规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规定:“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实用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未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用房及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
2.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12〕15号)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把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和服务用房纳入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规划、国土部门应严格把关。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费用从土地出让金列支,居委会无偿使用”。
3.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54号)中规定:“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的形式,努力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8〕26号)中规定,“对于新建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对现有面积在500平方以下的,到2020年要全部达到500平方以上。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套建设。配套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报批、建设、验收,社区服务管理须与社区建设相匹配。社区服务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无偿交付社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要落实社区用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县政府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应不动产权力为政府所有”。
5.中共高平市委、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高发〔2020〕18号)中规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通过筹资新建、驻区单位援助、租赁公房、调剂置换等方式解决。新建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套建设。配套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报批、建设、验收,社区服务管理须与社区建设相匹配。社区服务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无偿交付社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
三、下一步工作
1.对老旧社区办公场所用房不达标的,将请示市政府协调,寻找闲置的公房或驻区单位提供使用。
2.对新建小区,已同审批等部门协调,在该小区竣工验收时民政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要参与,开发商提供了法律规定的配套用房面积签订协议后才能验收合格。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
高平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