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乡低保
二、申请对象:
1.持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申请方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五、单独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学费或因病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六、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残疾人证、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联系电话:
0356—6915488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