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23/2021-0000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07日 |
标 题: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7日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报送要求
1.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外汇等部门间相关事项的合并年报;
2.为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积极督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确保100%年报;
4.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化水平,鼓励并指导网上年报;
5.各类市场主体还应当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时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形成永久失信记录。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