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河罚字〔2021〕14号 | 高平市河西镇乔村许二沙煤球加工厂涉嫌使用不合格民用散煤生产、销售煤球案 | 高平市河西镇乔村许二沙煤球加工厂 | 92140581MA0HHRWTXN | 许二沙 | 使用不合格民用散煤加工销售煤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875元。 | 2021.3.4 完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