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稽二罚字〔2021〕24号 | 高平市康乐街秀青烟酒副食门市部(牛秋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牛秋忠 | 92140581MA0H166FSY | 牛秋忠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 2、罚款50000元。 | 6个月之内 分期缴纳罚款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