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1〕107号 | 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高平市蔬菜综合批发市场建勇蔬菜门市部 | 92140581MAOGY2DH4N | 郭建勇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高平市蔬菜综合批发市场建勇蔬菜门市部属于农产品销售企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足额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