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平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治疗室内的医疗废物专用垃圾桶内放置有使用过的带针头的一次性注射器,负责人解释说以为只要是医疗废物就能放一起,应该不会违反规定。对此,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告知了其应该如何正确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针对该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那么,医疗废物分为哪几个类别呢?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共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上述规定将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千万不要认为只要是医疗废物就可以混放到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