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美容场所服务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明确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界定
1.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以及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皮肤清洁、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生活美容场所是开展此类服务的场所。
2.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机构。
二、禁止行为
1.美容外科项目:重睑成形术(双眼皮)、唇珠美容术、穿耳孔术、毛发移植术、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全颜面皮肤磨削术、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不良文饰修复术。
2.美容牙科项目:牙齿漂白、复合树脂粘结修复、瓷贴面修复、牙齿洁治术。
3.美容皮肤科项目:(1)无创治疗项目: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等。(2)有创治疗项目:①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粉刺挤压,微针治疗;②抽吸、注射及填充: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③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强脉冲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4.美容中医科项目:中药内服美容法、中药外治美容技术、针灸美容技术、中医推拿美容技术、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以上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生活美容场所严禁开展。
三、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