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加强和规范体育高端智库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高端智库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高端智库,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并公布,以体育发展战略和体育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直接服务体育行政部门决策的研究咨询机构。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体育高端智库建设的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和日常联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 体育高端智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体育特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体育发展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智库建设与发展有益经验,充分体现中国体育智库特色。
坚持高端定位,积极服务决策。坚持高起点推进、高水平建设,统筹整合优质资源,适应体育发展战略研究需求,注重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提供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
坚持研以致用,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智库作用,积极为体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注重研究的实用性,强化问题意识,凝练主攻方向,形成特色品牌,更好地发挥外脑和参谋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运行机制。遵循智库发展规律和决策咨询工作规律,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经费投入机制和国际合作交流机制。
坚持人才为先,凝聚高端人才。按照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社会影响大、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要求,选好首席专家,建强研究团队。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形成开放、竞争、流动的人才格局。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体育高端智库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特色鲜明。长期关注体育领域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研究领域,并在该研究领域能够发挥较强的决策咨询服务功能。
(二)团队结构合理。拥有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首席专家和较为稳定的研究团队。
(三)运行机制科学。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成果评价、奖励激励等规章制度较为健全。
(四)科研成果显著。研究团队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积累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至少承担3项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或者相当层次的体育类研究项目;
2.近3年至少有3项研究成果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用;
3.近3年至少获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1次。
(五)保障条件健全。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独立的办公场所、必备的设施设备等,具备开展智库研究的良好条件。
第六条 体育高端智库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申报要求提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高端智库申报书》。
(二)资格审查。根据申报条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考评组,采取适当形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考评。
(三)部门推荐。组织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情况进行推荐。
(四)综合考评。根据体育决策咨询需要,以及相关申报材料,针对研究能力、专业领域、团队成员、政治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意见。
(五)确定名单。根据专家评审、部门推荐、综合考评情况,确定入选名单,报体育总局审定。
(六)公布结果。体育高端智库名单在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公示一周,根据公示情况,正式公布结果。
第七条 体育高端智库建设实行周期制,每周期重新申报认定,周期长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聚焦体育强国战略目标,围绕体育改革发展各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对事关长远的体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高质量的理论研究和战略咨询,更好地服务体育行政部门决策。
第九条 体育高端智库根据自身研究专长和优势,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加强选题策划,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积极承担体育总局交办的相关研究任务,集中优势力量攻关,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加强与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重大决策咨询需求和信息,拓宽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和范围。
鼓励体育高端智库与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合作研究,提高政策研究、评估、解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
第十一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基层一线的沟通联系,深入开展研究,充分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提高政策研究的全面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和跨学科研究,推进研究方法、分析工具、技术手段创新。加强专业数据库、案例库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在解读体育政策、研判体育舆情、引导体育热点、加强公众沟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际知名智库的项目合作研究,吸纳对华友好的海外知名学者、智库专家等优秀人才,建立中外智库人员常态化互访机制,以人员交流促进思想交流、信息交流。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加强对外传播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国际高端智库平台对话或高峰论坛,对外翻译出版智库成果(非涉密),以及接受访谈、发表演讲等多种方式,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体育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第十五条 建立体育高端智库成果报告制度,体育高端智库每年须向体育总局提交一定数量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要求主题鲜明、资料翔实、分析深刻、对策具体、逻辑严密,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主办《体育高端智库报告》内刊,主要刊登体育总局决策急需、具有战略和全局意义、现实针对性强的高质量研究报告,报送总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参阅。
第十七条 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法规制定、重要文件起草、重大工程项目论证及风险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体育高端智库第三方专家评估作用,有力提升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设立体育高端智库工作小组,作为指导体育高端智库建设的议事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理论处。工作小组由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体育高端智库代表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与体育高端智库建设周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小组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研讨重点课题,研究重要事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体育高端智库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对体育高端智库进行综合评估;
(三)督促指导体育高端智库开展研究;
(四)研究提出决策急需的重点研究任务;
(五)为体育高端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供必要帮助;
(六)完成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健全运行机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负责人和研究职责,确保体育高端智库工作有序运行。
第二十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设立首席专家,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鼓励体育高端智库聘请决策咨询经验丰富的离退休专家、体育企业高管、职业媒体人、国内外智库知名专家等人才,外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创新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智库研究成果在业绩考核、职称晋升、荣誉评定中的权重,完善以品德、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政策,为体育高端智库研究人员成长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体育高端智库建设运行重大事项,接受体育总局的指导,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投入机制,落实申报承诺经费投入,保障智库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体育高端智库通过接受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体育高端智库经费依托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体育高端智库每年11月30日前向体育总局报送本年度体育高端智库建设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活动开展、研究成果产出、成果应用转化、经费使用和人才培养等情况。
建设周期结束前三个月,体育高端智库所在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终期自评报告,包括提交咨询报告数量、咨询报告采纳数量、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经费使用及社会影响力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体育高端智库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体育高端智库工作小组制定评价考核细则,细化考核评价指标,包括总体运行、经费投入、人才培养、成果采纳等,并对各指标赋予分值,按照指标内容分别进行考核。体育高端智库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在《体育高端智库报告》上刊发、每年报送决策咨询报告数量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年度考核于每年第四季度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终期考核年份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是下一年度对体育高端智库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体育高端智库建设期满后,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对终期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体育高端智库,自动成为下一周期体育高端智库;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体育高端智库,暂停一个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体育高端智库,视情况采取暂停拨款、取消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体育高端智库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体育高端智库资格:
(一)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委托交办工作敷衍塞责,不按时提交年度和终期自评报告,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相关保密要求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体育高端智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智库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倡导学术伦理,强化责任意识,恪守科研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体育高端智库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智库机构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必须签署保密责任书。出现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