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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高平市第七届政协委员孙翠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10-20 发布机构: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高平市第七届政协委员孙翠提案的答复


高医保〔2023〕25号


孙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孕检费用调整报销比例”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孕检费用应按照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报销,男女双方如有一方缴纳生育保险,即享受同等报销比例问题。

目前生育保险政策中孕检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晋城市支付标准是:1.妊娠满12周以上至27周(含)中期妊娠引产的,定额标准为900元;2.妊娠满27周以上至35周(含)晚期妊娠引产的,定额标准为1300元;3.妊娠在35周以上,定额标准为1500元。参保职工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均可同等享受。

实行定额付费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孕检项目比较固定,检查次数按照临床诊疗规范也有明确要求,定额标准较好确定,也便于执行。如按比例进行报销,可能出现过度检查治疗现象。因此,全省各地市目前基本按定额政策执行。

二、制定出必要性检查项目,该项目费用应实报实销问题。

孕检定额付费标准,是晋城市医保部门在调查统计辖区内多家三甲医院孕检必要性检查项目及次数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标准在山西省属较高水平,基本保障了必需孕检项目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使用灵活就业缴纳的医疗保险,也应发放生育津贴问题。

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是保障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最低薪酬,由用人单位申领发放给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只是职工基本医保,未参加生育保险,因此只能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我们也已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欢迎您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高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