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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3 发布机构: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高平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案》内容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的,可以在2020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现场反映:高平市友谊西街93号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2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高平市友谊西街93号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048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邮箱号:gpszjjzbb@163.com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号码:0356—5241681

  三、落款须注明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人姓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或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签字捺印(盖章)。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太焦铁路高平东站站前广场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高平市河西镇官庄村西侧、208国道与官庄村进村道路交叉口东南侧、高平新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等(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高平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 产权调换地点:高平市三甲镇西栗庄村(具体以地块红线图为准)。

  2.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现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过渡期限与方式

  (一)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二年。

  七、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已颁发不动产权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证书记载面积为准,未颁发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商业、仓储用房、生产用房等的搬迁补助费依据评估确定,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

  (三)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附属物及其他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迁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规定签约期限第1天至第7天内(以公告时间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九、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十、认定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有资质测绘单位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补偿决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高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 本方案中被征收不动产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条件下的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2.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损毁和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3.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主体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5.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高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