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建村字〔2023〕6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能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现将《山西省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和《山西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全方位、常态化的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农房建造品质不断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作为深入实施全省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任务,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筑牢安全屏障。到2025年,全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基层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基本健全,农房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基本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农房功能品质和节能水平不断提高,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利用传承取得显著成效,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强农村住房安全动态保障
1.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住建、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之间做好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改造范围。
2.抓好危房“动态清零”。强化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动态保障工作机制,加强“常规排查+应急排查”,发现一户、建档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实现动态清零。
3.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持续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推广高延性混凝土加固技术等经验做法,逐步提升农房抗震安全水平。
4.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中,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提升农房品质,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
(二)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推进,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做好信息共享。2023年6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农村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管控。2024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2025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2.扎实做好农村房屋隐患整治。以3层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等四类农村房屋为重点,进一步压实县乡属地责任,明确部门职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持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隐患细化分类整治措施,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有效管控的基础上,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引导政策集成支持。鼓励市县在实施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地质灾害隐患整治、易地扶贫搬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措施,统筹化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4.加强农房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房屋消防安全的宣传引导和日常管理,特别是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农村经营性房屋,要督促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
1.推动农房建设管理立法。推动11个市实现农房建设管理立法全覆盖。适时启动省级农房建设管理立法工作,以农村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主体,完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上下贯通”的农房建设管理体系,实现农房建设从用地、规划、建设到使用全过程管理。
2.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要求,科学合理选址,履行开工登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房流程。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推送,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安全体检、安全保险等制度,健全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保障机制。
3.加强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管理。农村新建、改建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强制性标准。严格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1.强化部门联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落实审批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根据“四办法一标准”以及《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山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审批管理程序,开展违法违规查处,依法依规加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管理、选址安全、用地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用作经营场所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建设闭环管理。
2.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和队伍。完善县级农房建设监理管理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民建房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全方位的技术服务。依托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既有基层管理机构,实施农房建设全过程一体化统筹管理,开展农房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3.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逐步建立“省市统筹指导、县级监督检查、镇村定期巡查、农户日常自查”的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依规处置;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该管控的管控、该鉴定的鉴定、该整治的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乡村振兴局
(五)提高农房建设品质
1.加强农房设计指导。推进设计下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建房提供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免费向建房人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风貌特色。按照《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要求,研究制定现代宜居农房设计导则,结合实际推动农村住房配置水暖厨卫等生活设施,改善居住功能。
2.提升农房绿色节能水平。继续组织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巩固存量有序新增。继续实施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绿色建材下乡,鼓励相关建材企业积极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
3.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各市在2023年6月底前确定1-2个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县,在试点县选择符合条件的乡村,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建设一批“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通过示范引领、带动的方式,逐步提升全省农房现代化水平。
4.加强农村传统民居建筑保护修复。编制《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性修复技术指南》,采用传统工艺修复农村传统民居建筑,开展濒危传统建筑抢救性、复建性保护行动。坚持以用促保,活化利用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建筑,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改善传统民居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水平,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六)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
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和培养制度,编制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教材,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鼓励培训合格的工匠成立农村建房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项目,充分发挥乡村建设工匠在农房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七)推进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包括农村房屋空间属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在内的行业及地方基础数据库,推动实现农房建设全流程“一网通管”和“一网通办”,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管提供支撑。启动省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搭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三、推进措施
(一)压实各级责任。按照“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担当,履职尽责,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和落实举措,形成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于4月3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落实保障资金。省级财政继续支持地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各级财政要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农村地质灾害隐患整治的资金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研究制定财政奖补政策,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
(三)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督导服务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推进长期迟缓、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市县要对照本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技术服务,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强化问题整改落实,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手段,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科普教育,广泛宣传农村房屋安全常识,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房屋安全意识。及时总结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进展成果,大力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