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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河西镇

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60/2024-000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河西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河西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河西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7-01 发布机构: 河西镇人民政府

各行政村:

根据高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民字〔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对所有正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把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评议公示、审核确认关,堵塞工作漏洞,做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工作,确保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

二、时间安排

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30日

三、方法步骤

2024年救助对象复核工作在镇低保、特困联审联批小组的领导下,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初步审核、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张榜公示等方法进行,确保复核资料真实完整,保证低保复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流程透明规范。具体步骤如下:

(一)入户调查

以片为单位,包村干事、民政协理员及村委相关人员组织好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对在保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财产情况、实际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测算表》。入户调查过程中,救助对象与社会救助保障经办人员或支村“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且还未备案的,要严格落实好备案工作,如实填写《救助对象与社会救助保障经办人员(支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关系备案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

经入户调查、收入测算后,以村为单位对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组织民主评议,形成评议记录,并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

(三)初步审核

村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收入测算、信息比对等情况,按照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审核确认意见,对于家庭条件明显好转不适合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的对象,经镇复核评审小组会议决定不予救助后,书面通知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填写《救助对象退出变更花名表》(写清楚退出原因,比如人均收入××元,超过低保标准),同时向退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

(四)资料报送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继续享受的对象,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表》,连同《入户调查表》《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测算表》《救助对象退出花名表》《近亲属关系备案花名表》、户口本、残疾证、住院诊断书、结算单、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学费收据、工资证明(明细)等复印件一式一份按户进行整理,整理顺序参考2024年7月城乡低保花名顺序。

(五)审批确认

镇低保、特困联审联批小组以村为单位,根据所交资料对初步审核对象进行审批确认,不符合对象退出低保待遇,资料不全的退回补证,限期未补证的退出低保待遇。审批确认后,将复核相关资料返村进行彩色扫描,一户一文档进行命名,以村为单位进行打包。

(六)张榜公示

经镇低保、特困联审联批小组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继续享受的对象在村委会及镇政府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复核资料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一并交镇民政办。

四、注意事项

(一)复核对象名单:

2024年救助对象复核工作主要依据高平市民政局下发7月份所有享受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期间不再办理新增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复核结束后,再按月办理。

(二)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需把握以下困难家庭:

收入弱化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低保线(城市8880元/年、农村7320元/年)之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重病重残等特殊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含)以上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

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时,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指引(2024版)》进行评估测算,各村要统一测算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收入测算的公平公正。

(四)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况: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老年人代步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基本农事生产用的三轮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卡车、工程车等;

2.申请低保的家庭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工商、税务、企业登记,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规模较大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36倍的;

5.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例如: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经常出入高档休闲娱乐场所、出国旅游、多次乘坐飞机等没有合理理由的;

6.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孤儿待遇的;

7.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足以影响对其低保审核确认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的;

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9.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10.在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失联人员;

1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12.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13.某个赡养义务人家庭如有两辆及以上车辆的,视为义务人有足够的赡养能力,申请对象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4.家庭中有雇佣保姆、月嫂等情况的,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消费的(例如购买钢琴、饲养名贵宠物等)。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情况: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8.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9.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1.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12.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其成员就业后6个月内的收入,退出低保待遇的脱贫户6个月的收入(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延期)。

(六)低保证管理:复核开始前,各村民政协理员将本村所有低保人员的低保本收回交至镇民政工作站,复核结束后,镇政府根据复核实际情况逐户在低保证上填写复核记录,并加盖民政工作站负责人印章。

五、其他

1.城乡低保待遇享受时间:享受期为一年

2.城乡低保的取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取消救助对象享受资格,停发救助金。

(1)救助对象亡故后,各村民政协理员应及时上报并书面告知救助对象,及时填写《停发告知书》,从下月起停发救助金;

(2)接受群众举报或反映,经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

(3)救助对象隐瞒与低保经办人和村“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未作申明备案登记或被申明备案人员未写出书面承诺的,并在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4)采取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收入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行为,除取消享受资格外,三年内不予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其他救助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在镇低保、特困联审联批小组领导下进行,为确保复核工作顺利开展,以片为单位设立十一个复核评审小组,包片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各包村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支部指导员、村委主任、民政协理员等人。各复核评审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强化工作指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确保高质量完成复核任务。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本片区内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复核评审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格流程,规范操作。各复核评审小组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复核工作顺利开展。工作过程要做到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复核有材料、评议公示有存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所有表格项目必须填写,不能空白,没有可以填“无”或“0”,尤其是收入项目,必须填写具体。所有需要签字的地方,相关人员必须签字,不能空白。

(三)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各复核评审小组和政策指导组要对复核工作中群众来访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深入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复核评审小组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不得推诿和敷衍塞责。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本次复核工作严格执行入户核查、近亲属备案、公开公示等流程和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及简化程序“走过场”、形式主义等违规违纪行为,持续开展的关于“纠治低保救助资金发放存在的‘关系保’‘人情保’及不精准等问题”工作和整治困难群众救助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工作,持续整治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清理纠正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复核期间,镇低保、特困联审联批小组要对低保复核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政策把握有偏差、程序操作不当、复核进展缓慢的村委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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