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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神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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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55/2024-0009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神农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标      题: 神农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神政发〔2024〕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神农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7-08 发布机构: 神农镇人民政府

神农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

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神政发〔2024〕42号


各行政村:

根据上级有关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和《高平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民字〔2024〕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经镇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所有正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把好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评议公示、审核确认关,堵塞工作漏洞,做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

二、时间安排

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5日

三、方法步骤

2024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复核工作以镇政府为主体,在村委会协助下,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张榜公示等方法进行,确保复核资料真实完整,保证救助对象复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流程透明规范。具体步骤:

(一)信息比对

各行政村将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报送镇政府,镇政府报市民政局核对中心,由核对中心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家庭社保、医保、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核对,待核对结果返回后可进行参考。

(二)入户调查

各行政村组织好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对本村所有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财产情况、实际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相关复核资料。

入户调查过程中,如果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救助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严格落实单独备案登记,填写近亲属关系备案登记表以及近亲属关系备案花名表,要严格落实好备案工作。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至少有1名包村干部。

(三)民主评议

经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组织民主评议,并形成评议记录。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参加评议人员包括:(1)镇政府工作人员;(2)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3)党员、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参评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会人员与救助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会议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主持,具体是:

1.宣讲政策。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救助条件、享受标准、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等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结论,填写《神农镇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民主评议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救助对象或者家庭确实困难民主评议未通过的家庭,包片领导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审核确认

镇政府根据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等情况,按照实际情况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于家庭条件明显好转不适合继续享受救助待遇的对象,经镇联审联批小组会议决定不予救助后,书面通知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填写《低保对象退出变更花名表》。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继续享受的对象在村委会及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资料报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表》。8月5日前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1.城乡低保对象

(1)《入户调查表》纸质版

(2)《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测算表》纸质版

(3)《民主评议记录》纸质版

(4)《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表》纸质版

(5)《2024年城乡低保复核退出花名表》电子版及纸质版

(6)《近亲属关系备案登记表》纸质版

(7)《复核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照片复印件盖章

(8)残疾人、大病患者及在校大中专学生需提供残疾证、诊断证明、医疗花费单据、学生证、学费及住宿费收据等有效凭证,调整享受类别的对象也须补充相应的依据。

(9)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

(10)神农镇2024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会议记录

2.特困供养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复核表》纸质版

(2)《特困供养人员证明材料》纸质版

(3)《近亲属关系备案登记表》纸质版

(4)《特困供养对象复核公示单》照片复印件盖章

(5)《特困供养人员退出公示》照片复印件盖章

(6)《特困供养金停发告知书》

(7)《2024年特困供养复核退出花名表》电子版及纸质版

四、注意事项

(一)复核工作需把握好以下困难家庭:

1.城乡低保对象

(1)收入弱化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低保线(城市8880元/年、农村7320元/年)之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2)支出型家庭: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学校因学费或因病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参照《晋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3)重病重残等特殊对象: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特困供养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情况:

1.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老年人代步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经营性卡车、工程车等;

2.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工商、税务、企业登记,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规模较大和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36倍的;

5.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6.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待遇的;

7.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足以影响对其低保审核确认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的;

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9.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10.在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失联人员;

1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12.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13.某个赡养义务人家庭如有两辆及以上车辆的,视为义务人有足够的赡养能力,申请对象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4.家庭中有雇佣保姆、月嫂等情况的。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情况: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8.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9.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1.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12.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其成员就业后6个月内的收入,退出低保待遇的脱贫户6个月的收入(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延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行政村在镇救助对象联审联批领导组的指导下,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不能以民主评议代替镇审核确认,坚持实事求是,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确保本镇辖区内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高质量完成本年度救助对象复核任务。

(二)规范流程,建章立制。镇救助对象联审联批领导组下设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复核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复核有材料,公开公示有存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评审小组要对复核工作中群众来访,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深入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不得推诿和敷衍塞责。


神农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