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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神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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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55/2025-0008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神农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标      题: 神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神政​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神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发布机构: 神农镇人民政府

神农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农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发〔2025〕25号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神农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神农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神农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殡葬,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山西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高平市乡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神农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神农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或村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神农镇规划或指定范围内的已故村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二章  公墓审批

第四条 建设镇级公益性公墓,由建设公墓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 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拟建设公墓所在地的村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辖区内所有村级公益性公墓汇总,统一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镇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转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出具选址意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由县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申请建设乡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说明建设公墓的主体、选址位置、占地面积、服务范围、服务人数、墓位规划、绿化美化等建设内容,并附选址位置示意图。

2.公墓所在地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等研究后,出具同意在本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3.经村民代表大会(乡级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班子研究通过)讨论通过的《神农镇(神农镇xx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4.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

第七条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公路、铁路、河流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和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公园)、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开发区、水库堤坝区等范围内建设墓地。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以镇、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行政村联办的方式兴建。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每处控制在10亩以内,村级公益性墓地面积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

第七条 墓穴占地不含绿化和道路用地,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带相隔,间距不宜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应建绿化行道,尽量减少硬化面积,绿化不低于50%。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以镇为单位兴建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以村为单位兴建的,由村委会或委托红白理事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公墓内超标准建设墓穴的,由市民政部门、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拆除或改造。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为本规划或指定范围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及非法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的,由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及镇政府责令整改或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炒买炒卖、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