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55/2026-0000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神农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09日 |
| 标 题: | 神农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 ||
| 发文字号: | 神政发〔2025〕48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2月09日 |
神农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
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神政发〔2025〕48号
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
为规范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服务管理,提高村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村集体和劳务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晋城市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
务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劳务服务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资金或财政资金支付劳务费的各类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事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环境整治类:村级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环境整治。
(二)设施维护类:农田水利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科教文卫体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业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维护。
(三)社会事务类:人口、经济等各类普查调查以及其他协助政府开展的社会事务。
(四)应急处理类:疫情防控、救援抢修、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应急处理和其他防灾救灾等突发紧急事件。
(五)其他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需要使用劳务服务的事项。
固定的环卫队人员、清运垃圾车、护林防火人员、村民小组长等较为稳定人员的工资、费用按签订的协议合同进行支付。村集体收缴养老、医疗保险、各种宣传资料的发放、表格的填写、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均不在劳务服务用工范畴。
二、核定劳务服务报酬标准
劳务服务报酬标准:男工不得超过70元/工/天,女工不得超过50元/工/天。修水管、修墙等技术工大工不得超过200元/工/天,小工不得超过150元/工/天,并需在备注栏内注明。标准确需变动的,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动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所产生的费用超过300元/天的,不属零星用工范畴,均需开具发票。
三、规范劳务服务组织实施程序
1.劳务服务申请。村级劳务服务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分管的村干部提出使用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劳务服务申请的真实性、必要性、服务时长、服务单价审核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
2.服务事项审批。零星劳务服务事项(单次劳务服务量小、费用低的日常维护等),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批。一般性劳务服务事项(劳务服务量及费用较大,如小型环境整治),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重大劳务服务事项(费用高、劳务服务时间长或涉及重大公益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3.服务履行与过程管理。提供劳务服务人员须为本村户籍、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村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及其他需要重点帮扶的群体。劳务服务履行过程中,应明确一名现场监督人员,记录服务过程、检查质量、保障安全。
4.服务结果确认。服务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专人进行确认。重点包括:是否按计划完成、质量是否达标、服务过程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等。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作为入账支付凭证。
5.审核报账。服务结果确认后,填制结算清单,服务需求提出人员、服务履行人员、现场监督人员要对服务时长、服务单价、服务总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村会计(报账员)对结算清单、事前审批情况、服务过程记录、服务结果确认、相关会议记录及服务结果每月公示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的劳务服务费用,经村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及时支付。劳务服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劳务服务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严禁重复派工、逾期报账,严禁年底突击支付零工款。
村“两委”主干及派驻驻村工作队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村级劳务费。属村干部及村聘工作人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列支。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劳务服务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神农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