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分类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gp.gov.cn/)、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主题和体裁进行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内容。
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如下:
1.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规范性文件;
3.相关政策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相关会议报道;
8.内部人事任免事项;
9.其他服务事项;
10.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申请获取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高平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公开。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由寺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出具接收回执。
收件地址:高平市寺庄镇寺庄村贸易街
收件人: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048400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根据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依法公开。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处理
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1.申请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要求,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纸质文本、数据电文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科室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科室,负责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高平市寺庄镇寺庄村贸易街
联系电话:0356-5832199
0356-5832123
联系邮箱:gpsxfj5058@163.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邮政编码:048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保障和救济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镇政府审核属实的,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职能范围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高平市寺庄镇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