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45/2021-0009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标      题: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文字号: 高环罚(听)告字〔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1-02-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高环罚(听)告字〔2021〕5号

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高平科兴云泉煤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矿井项目位于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环保手续齐全,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2020年12月20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查阅在线数据发现:2020年12月19日该公司废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控氨氮日均值浓度值为1.187mg/L,执行标准1mg/L,超标倍数0.19倍。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贰拾叁万元整,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地    址:神农北路52号             邮政编码:048400  

联 系 人:李  彤                    电    话:5224150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