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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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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农〔畜牧〕罚〔2024〕4号 |
高平市禽康兽药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高平市禽康兽药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 |
91140581MA0MUN0M37 |
张春苗 |
经营劣兽药 |
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劣兽药:杨树花口服液4盒; 二、按货值金额2.5倍处罚款90元(人民币玖拾圆)。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4/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