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时间 |
高林罚决字〔2025〕 第1号 |
高平市万冒种养专业合作社 | 吕磊 | 93140581MA0MTKMP40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林地、草地修建养殖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5条和高平市林业局《关于违法使用“其他草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暂行)》 | 1.非法改变用途林地38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非法改变草地用地性质1499㎡,处10元/㎡罚款,共计24896元。 2.责令于2025年7月25日前恢复林地、草地植被和生产条件。 |
2025-4-28 |
高林罚决字〔2025〕 第2号 |
高平市革卫建材门市部 | 周革卫 | 92140581MA7Y66464T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林地硬化路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2〕1号) | 1.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72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81690元。 2.责令于2025年7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4-28 |
高林罚决字〔2025〕 第3号 |
高平市鑫晶加油站有限公司 | 李晶 | 91140581MA0K47TE56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林地硬化路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2〕1号) | 1.非法改变用途林地757㎡,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22710元。 2.责令于2025年7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