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时间 |
| 高林罚决字〔2026〕 第6号 |
高平市天坤建筑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HHTQ69P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超范围占用林地、草地倾倒煤矸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和高平市林业局《关于违法使用“其他草地”的行政处罚标准(暂行)》 | 1、罚款共计203016元,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164㎡,包括:乔木林地6078㎡,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30元/㎡,计182340元;灌木林地86㎡,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2236元;非法改变草原用地性质1844㎡,处10元/㎡罚款,计18440元。 2、责令于2026年11月25日前恢复林地、草地植被和生产条件。 |
2026-6-9 |
| 高林罚决字〔2026〕 第7号 |
高平市健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KEF5E9J |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架设线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5〕4号) | 1、罚款共计87862元,非法改变用途林地3003㎡,其中:乔木林地2446㎡,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30元/㎡,计73380元;灌木林地557㎡,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6元/㎡,计14482元。 2、责令于2026年11月25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6-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