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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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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林业局关于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变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5-30 发布机构: 高平市林业局

《高平市林业局

关于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

保险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变更的

通知》政策解读


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林规发〔2024〕7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起草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省区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22〕78号)、《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

主要内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承保,保险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我市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报案、勘查、定损及理赔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全面承接。

关键词解释:承保区:在承保区域内因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第三方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救助补偿。本保险责任中的野生动物特指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省级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常见致害严重的野猪、野鸡(包括雉鸡、石鸡)、野兔、獾、豆雁、野鸭(斑嘴鸭、绿头鸭)、野鸽(灰斑鸠、朱颈斑鸠、山斑鸠)、黄喉貂、金钱豹、豹猫、大天鹅等野生动物。具体名录参照《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因非法捕捉、猎杀、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不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