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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 1114058101245507XU323/2024-0000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09日
标      题: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1-01 发布机构: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2023年度年报公示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二、年报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报对象:所有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度年报。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四、年报路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http://sx.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五、法条提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