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及相关单位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药品,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牢固树立药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严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建良好的药品安全市场秩序。
二、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等管理制度;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不合格药品处置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相关制度。
三、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从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四、严格履行处方药凭处方审核销售制度。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工作;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暂停销售处方药。依据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按要求做好药品储存工作。要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
各药品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规范企业药品经营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各种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