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原罚字〔2021〕16号 | 高平市鑫煜达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民用型煤案 | 高平市鑫煜达工贸有限公司 | 91140581325751718M | 李海楼 | 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民用型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1、罚款1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 2021.3.12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