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1〕101号 | 高平东沙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案 | 高平东沙 加油站(王建锋) | 91140581330482225T | 王建锋 | 销售不合格柴油车尾气处理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高平东沙加油站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与抽检同批次(2021.2.10)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3桶; 2、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罚款1456元。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