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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92期)

发布日期: 2022-08-17 发布机构: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92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高市监米罚字〔2022〕92号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92140581MA0HBE2L5L常志明2021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门市部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在检查时,常志明提供了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无法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检查中发现该门市部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葵花小镇原味花生7袋,净含量:200g,制造商:长治市中诚禾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7日,保质期:8个月,葵花小镇原味花生未明码标价。
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常志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应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的货值不足一千元,应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及《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规定开展整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高平市米山镇志明商店(常志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300元罚款。  

高平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