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93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 〔2022〕93号 |
高平市金梅小卖铺未取得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食品和香烟案 | 高平市金梅小卖铺(张金梅) | 92140581MA7XKA3K91 | 张金梅 | 未取得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食品和香烟 | 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第40项: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香烟零售业务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605元。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