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123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2〕123号 | 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南晓光微利超市(闫进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南晓光微利超市(闫进刚) | 92140581MA0H09NF6T | 闫进刚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南晓光微利超市(闫进刚)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参考《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物品炖鱼香料10袋;2、罚款2900元。 | 已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