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24号 | 高平市育英街新华烟酒门市部(杨辰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高平市育英街新华烟酒门市部 | 92140581MA7XGXNR4M | 杨辰华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3.8元;2.罚款39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