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36号 | 高平市南杨粮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 高平市南杨粮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 911405810870651218 | 贾茂亭 | 高平市南杨粮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安装有作弊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计量器具(型号:SCS-80,编号:240); 2、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05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