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39号 | 高平市河西明星百货批发部(郭明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高平市河西明星百货批发部 | 92140581MA0JJE954J | 郭明旦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 2、罚款伍仟(5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