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45号 | 高平市泫氏街金隆烟酒茶商行(张涛)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高平市泫氏街金隆烟酒茶商行(张涛) | 92140581MA0L8MY733 | 张涛 |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玖仟贰佰肆拾肆元伍角(9244.5 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贰仟元整(2000 元)。综上,本局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壹万壹仟贰佰肆拾肆元伍角(11244.5 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