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49号 | 刘诗瑶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刘诗瑶 | 未经市场主体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购销台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本案案情,责令当事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箱另3盒汾酒; 3.罚款84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