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53号 | 高平市农贸巷洛阳王城炸鸡店(牛正洋)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高平市农贸巷洛阳王城炸鸡店 | 92140581MA0GY9HK3Y | 牛正洋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没收无标签葡萄酒2瓶。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