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07号 | 高平市神农镇晋婷电动车经销部销售的后视镜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高平市神农镇晋婷电动车经销部 | 92140581MA7Y01UA65 | 杜晋婷 | 销售的后视镜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启领通”后视镜2个;2.没收违法所得68元;3.罚款45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