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27号 |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1140581701058950D | 杨革红 | 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4285.04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