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 〔2024〕136号 |
高平市高氏粮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且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高平市高氏粮行 | 91140581078310586M | 郭红霞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且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平市高氏粮行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399袋大米;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及设备(喷码机1台、喷码墨盒3个、喷码机清洗剂1瓶、封口机1台、封口线6卷、号码机油墨1瓶、日期印1台、快干清洁印泥油1瓶、空袋3375个、合格证2090张);4.罚款293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