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43号 | 高平市康乐院冯璐口腔诊所未明码标价案 | 高平市康乐院冯璐口腔诊所 | 92140581MA0KJGBTX2 | 冯璐 | 未明码标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