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69号 |
高平市南赵庄何生五金商行(郜何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高平市南赵庄何生五金商行 | 92140581MA0H93579M | 郜何生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南孚牌5号电池43粒、7号电池78粒;2.没收违法所得87元;3.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