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82号 | 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永刚车行(韩永刚)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高平市米山镇米东永刚车行 | 92140581MA0JNJQ82G | 韩永刚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更改电池型号的电动自行车1辆(整车编号206222311018828);2.罚款2199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