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83号 | 高平市安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 高平市安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140581MA0LFXP314 | 段敏会 | 高平市安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平市华铭阳光府小区充电桩未明码标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